首页> 中文期刊>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业主团体诉讼主体地位研究——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0条

业主团体诉讼主体地位研究——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0条

     

摘要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构成业主团体.其具有不同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特殊地位,应当在程序上赋予其诉讼主体地位,从而使业主团体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使维护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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