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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服务工作应防止‘五种倾向’

             

摘要

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监管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金融,推动金融事业的发展。因此,如何更好地使监管与服务结合起来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基层实际情况谈谈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的“五种倾向”。 一是自高自大的“夜郎”。人民银行肩负着辖区内金融监管的重大责任,但不应因此以中央银行“检查官”身份自居、自傲、自大。在选择监管项目与对象时,应慎重稳妥。要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被监管对象自身难以解决,以及带育苗头性、危害性、风险性的问题进行力度性、时效性、震动性的监管,切忌过多过滥地随意“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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