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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读费看公共教育领域中存在的地域歧视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费标准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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