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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利息请求权分析

         

摘要

在破产程序推进的三个阶段,司法实务偏向于依“从属性原则”否定债权人对于破产人保证人的利息请求权,而学者则认为主债务在破产程序之中自始没有减少,言外之意,纵使依“从属性原则”,该类利息也应该得到支持.面对上述冲突,合理的解释是破产法与其他民商事法律在整合协调时,产生了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的二分.此种二分与目前的破产法发展趋势有契合之处,即将此类利息划为劣后债权处理将统一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在数额上的区分,尤其是在保证法律关系中,这种利息请求权得以成立将有实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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