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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摘要

通过犯罪行为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是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原始制造的非法财物,也是犯罪所得.掩饰、隐瞒行为人,对他人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进行投资等处理后,所产生的新的收益,也是犯罪所得收益.如果行为人对新产生的收益又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新收益的数额也应认定为其掩饰、隐瞒的犯罪数额.将犯罪所得财物进行投资等处理,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当扣除其投入的合法因素.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区分,关键在于界定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如果处理行为可以界定为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处理所得仍然是犯罪所得,否则就是犯罪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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