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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产证券化与信托财产“有效性”转移研究

     

摘要

一、信托财产转移的“有效性”愿则 “信托财产实处于信托关系的核心地位,没有独立可识别的信托财产,便无信托。”在英美法系,承认宣言信托,此信托经由委托人对外宣布自为受托人的宣告而成立。但是,宣言信托以外的任何信托,则除需有委托人有效的信托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将信托财产有效地转移给受托人,方能完全成立。大陆法系国家,不承认宣言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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