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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中的“棘轮效应”

         

摘要

现实中激励机制设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对代理人业绩的评价标准。委托人总是希望评价标准能尽量客观,因为评价标准越客观,对代理人努力程度的推断就越准确,所产生的激励效应就越强。评价标准的建立有不同的方法。例如,政府可以将稽查机构平均获取稽查收入的能力作为评价标准,通过将稽查机构实际获取的稽查收入与这个标准进行比较来决定对稽查机构的奖惩。但是,如果稽查机构面临一些独特的外部环境,存在一些不可控或不可测的外生变量(这在我国的治税环境中存在和发生的概率相当大),稽查机构平均获取稽查收入的能力就难以确定。另一个办法是以其它稽查机构的稽查收入经修正后作为评价标准。但是,修正本身是否精确难以确定,而且其它稽查机构获取的稽查收入是否就是其能力的真实反映也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最常用也可能是最有效的方法是以同一稽查机构过去获得的稽查收入作为标准,因为过去获得的稽查收入包含有用的、且与稽查机构的实际能力相关的信息量。这种方法的一个缺陷是,信息量与稽查机构的实际能力的相关度难以确定。更重要的,过去获取的稽查收入与稽查机构的努力有关。稽查机构越努力,获取高稽查收入的可能性就越高,标准也就越高。当稽查机构预测到其努力将提高标准时,其努力的积极性就会下降。这种标准随业绩上升的习惯趋势的不可逆转性被称为“棘轮效应”(ratchet effect)。因为“棘轮效应”,好的表现反而受到惩罚(被加以更高的计划任务),激励效应受到了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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