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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及其完善

         

摘要

本文从公司法的本位入手,通过对现行公司制度的剖析,具体分析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及其完善,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一、从民法入手民法之基本观念亦即民法之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随着时代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即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和社会本位时期。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指出:我国制定民法典应突出权利本位,强调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换言之,民法典应体现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笔者对此表示赞同。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公司立法应以民法为指导,坚持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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