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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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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我国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度缺陷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集权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董事会召集权制度缺陷

第三节 监事会召集权制度缺陷

第四节 少数股东召集权制度缺陷

第五节 特殊情形下股东大会召集权人缺失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度缺陷的成因

第一节 召集立法现状

第二节 召集立法体系不完善

第三节 事前司法介入机制匮乏

第四节 股权结论构不合理

第三章 完善股东大会召集权的立法

第一节 明确法律责任,制约董事会召集权

第二节 明确行使条件,赋予监事会直接召集权

第三节 降低行使门槛,赋予少数股东直接召集权

第四节 扩大行使召集权的主体范围

第四章 完善股东大会召集权的司法

第一节 建立事前司法介入机制

第二节 完善司法诉讼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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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主体,由于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吸引了广大的投资者,因而得以迅速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如火如茶。然而,对股东权最为重要的权利之———股东大会召集权在理论上的研究却乏善可陈。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在各个方面为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做了最大的努力,然而在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度方面却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从而直接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引发种种争议。
   因此,如何科学配置各个主体之间的召集权,规范召集权的行使条件,切实保障召集权的行使,使股东大会得以顺利地召集,进而完整保护股东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是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度研究的关键。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安排篇章结构,分三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指出股东大会召集权中存在的缺陷;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现状分析股东大会召集权缺陷形成的原因;第三部分针对问题提出完善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度的建议。旨在深化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度的理论,并为解决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度所面临的立法缺失、监管不力、司法不全等系列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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