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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民事诉讼法的局限性——从调解制度存在的法律文化基础视角分析

         

摘要

自鸦片战争后到现在我们一直在“师夷长技以自强”。但是“西学东渐”引入的“西学”,特别是作为西方理性代表的法律,固然凝结了前人的经验,但决不应该而且也不可能成为界定中国实际问题之学科的性质和研究的圣经。研究中国法律的实际问题,必须牢牢把握法律的三种指导力量:哲学、历史和习惯。当然研究调解制度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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