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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保障义务中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及其追偿权做出了规定,《侵权责任法》在肯定该解释中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时却取消了追偿权的规定。追偿权作为与补充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具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值得肯定。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来自于受害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之债的转移,《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没有否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只是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范围和行使进行了限制,在此基础上对追偿权的范围和行使作出界定,以使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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