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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花”,责任追究不能“眼花”

     

摘要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审判长后来表示,判决和事实之所以不符,主要是因为当时自己“眼睛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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