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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复议非书面审查方式及完善

         

摘要

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中,审查方式上坚持以书面审查为主,非书面审查为辅的原则,致使对非书面审查方式理论研究的薄弱和立法条款的简陋,同时结合西方相关的经验,我国非书面审查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存在并进一步发展的必要.针对我国当前由于立法指导思想的落后,致使行政复议中的非书面审查方式存在着启动主体不全、程序规定缺省等多方面的不足,必须从立法和具体制度建设上予以相应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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