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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异议

         

摘要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审查方式是书面审查原则。这一原则与公开性、行政争讼性都是不一致的,而且,书面审查并不能保证查清案件事实,也缺乏相应的档案制度、证据制度的支持。建议修改这一法律规定,使书面与非书面审查方式并存,由当事人和复议机构选择决定,非书面审查方式应增加开庭式、听证式,以补听取意见形式的不足,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制度和行政证据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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