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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查方式研究——基于《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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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日益显得不可或缺:一方面,由于行政复议机制本身所具有的制度性价值,使得它理应与行政诉讼机制一道构成维护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坚强屏障;另一方面,基于对效率、成本等因素的考量,在一个争端解决机制相对成熟的社会当中,行政复议更是公认的解决纠纷的扛鼎之作。然而,行政复议制度的正当性一直饱受诟病,作为复议程序当中最重要的环节——审查方式,更是被贴上了诸如“官官相护”、“暗箱操作”等标签,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该项制度亟待寻求变革的必要性。
   基于此,本文从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程序的客观、公正性入手,选取了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环节(即审查方式)为切入点,针对《行政复议法》第22条所体现的“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言辞审查为例外”的立法意图展开论述,在回顾和分析了我国复议审查方式的确立、面临的困惑的基础上,探讨和总结了域外相关立法和实践中关于审查方式的核心装置,由此笔者认为在规范层面上对复议审查方式进行变革是实现整个复议体系有效运行的重大课题和现实路径,并提出了“言辞审为原则、书面审为例外的”的立法建议,以期最终通过相应的制度性修正来实现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权利救济、纠纷解决、行政监督的三重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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