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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鲍姆可行能力理论研究——兼与阿马蒂亚·森的比较

     

摘要

纳斯鲍姆提出可行能力理论的内在理论理路有两条:一是诗性正义论的进一步发展,它承诺了诗性正义论的理论旨趣,同时又让其落实到具体的政策安排层面,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社会正义理论;二是回应罗尔斯契约论的正义理论无法解决的三个正义问题,即残障人的正义、跨国正义和物种成员之间的正义,指出其原因在于社会契约论的正义理论假定了契约订立者是理性的成年人.本文在此基础上,通过与阿马蒂亚·森的比较,得出森版本的可行能力理论与纳斯鲍姆版本的可行能力理论都注重对实质自由的追求,森的"实质自由"指的是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功能性活动的组合,纳斯鲍姆的"实质自由"指的是内在的可行能力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条件之下能卓有成效地实现出来的途径和机会.而森与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的区别在于,森的可行能力理论是一种生活品质的比较理论,因而他不愿意提出一个具体的能力清单;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侧重于建构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理论,因而认为能力清单至关重要.最后通过对纳斯鲍姆十种核心的可行能力清单的分析,阐发纳斯鲍姆版本的可行能力理论的具体内涵,即有尊严的人类生活和正义的社会,能够在最低限度上保障和实现十种核心可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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