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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的劳动习惯研究

     

摘要

对劳动习惯的立法规制理由主要有价值、裁判和秩序等三方面的考量。相较于国外劳动法学者,我国劳动法学者对劳动习惯的研究是碎片化的,并未形成学术体系。我国法官适用劳动习惯裁判劳动争议案件遵循的是民法的裁判方法,即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官可以依据明示的劳动习惯或默示的劳动习惯习惯裁判劳动争议案件。此外,一个有效的劳动习惯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根据,除要有事实、意思表示等两个要件外、还要不得违反法律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劳动习惯效力的认定,除依法律外,还可依合理、有利的原则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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