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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履行效力之探究

     

摘要

预约合同,本质是契约.其最先出现于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预约即转化为买卖".预约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符合民法的基本契约精神,并且发展到现在,已初步具备完整合理的形式.预约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目前尚且不统一,立法也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指导.关于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学说都存在着有待细化和完善的地方.观察我国的司法实践,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方法在不同法院出现了分歧.对于我国分两部走的预约合同认定办法,应当在此基础上利用层次标准的认定方法,统一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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