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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阈下屏蔽广告行为的定性——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视角

     

摘要

互联网的爆炸性扩张与屏蔽技术的发展打破了网站经营者现有的商业模式,以破坏惯常的商业模式、违反“诚信原则”、违背“非公益必要不干预”原则等为由认定屏蔽广告行为非法在学界仍存很大争议.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12条互联网特别条款提供了明确路径:司法应在权衡网站经营者、屏蔽软件提供者与消费者三者利益后予以定性,消费者利益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被告在主观存有“恶意”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恶意的判断可结合屏蔽软件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存在恶意引诱、是否赋予用户自主权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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