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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评分决定的性质及其司法审查

         

摘要

无论是考试评分决定的行政救济,还是对其展开司法审查,都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境.若考试评分以"学术评价"之名躲避外部的监督,不仅不利于考生的基本权利保障,而且会损害考试的公正性与公信力.考试评分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因而应当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司法审查应当对考试评分予以尊重,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评分权限、事实、程序的监督,同时须接受考生的作答余地.若要考试评分受到司法审查的有效保障,我国还须完善考试组织、考试程序与考试权利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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