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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规制的规制:应对科技风险的法理与法制

     

摘要

科技风险规制所要求的行政扩权对法治构成了挑战,诸多学者倡导以政府主导的事中程序进路来调控行政权,但其面临着与行政法理论不能协调的理论困境以及难以适应实际需要,甚至导致行政滥权的实践困境.所以应当在程序法治范式的指导下,推行科学系统对风险的自我规制.相比政府主导,自我规制具有妥适性、正当性以及与法治原则相协调的优势,其消极效应则可通过借助程序机制的再规制加以消除.实现对科技风险自我规制的规制,需要从组织安排、认证程序和司法控制方面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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