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经济研究导刊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兼评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兼评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

     

摘要

2009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为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及国际条约义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从该条的社会效果来看,虽然这次修改并不会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未来制度变迁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却存在着立法技术的欠缺与遗憾之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