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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与支持诉讼在中小投资者民事保护上如何更好地衔接

         

摘要

<正>中小投资者经济上的损失比较难得到赔偿,核心问题是《证券法》第232条"民事责任优先"这一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原因在于行政处罚和刑事程序在先,每年罚款非常多,但是这些钱收归国库,没有渠道用来补偿投资者经济损失。鉴于此,我们提出证券行政处罚、证券刑事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有效对接、交叉进行的设想,即在证券行政处罚程序中,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就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或启动先期赔付程序等,待投资者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后,证监会在考虑违法行为人已做出赔偿的基础上,再从轻或减轻予以行政处罚。

著录项

  • 来源
    《投资者 》 |2018年第4期|105-107|共3页
  • 作者

    黄江东;

  • 作者单位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调差三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证券管理法令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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