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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中“自然”诸义及其在魏晋玄学之分殊

     

摘要

在《老子》中,出于"自"者不必合于"道","自然"虽合于道却因其"自"之不同而彰显出不同意蕴:万物之自然与百姓之自然虽出于"自"且合于道,却以圣人高度精神化的作为去除其内外之扰为前提。圣人之自然则以高度精神化的觉悟与修道守道为特征,而作为范导性的道之自然又是这些不同自然的前提与根据。故"自然"虽为一正价值,其价值却有质与量的差异。没有纯粹的自然,更不存在高于道的自然。在魏晋玄学家思想中,一方面,自然被提升为最高原则与最高价值;另一方面,《老子》中的几层自然义分别得到发挥。王弼发挥了万物之自然义,嵇康发挥了民之自然义,郭象发挥了圣人之自然义。以道之下的自然为自然,并以自然来规定道,道注定沉沦。以道规定自然,以道之自然为真正自然,道与自然或复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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