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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报复”抑或“修复”?——社会欺凌的教育哲学省思

     

摘要

面对欺凌,尽管人们通常都倾向于首先诉诸'依法''讲理'的方式,但在说理无效的情势下,整个社会又渐趋形成了一种'以闹求理'甚或'以暴制暴'的行事逻辑。事实上,自古以来,成人社会在应对欺凌的问题上存在求诸'上帝'(老天)、诉诸'法官'(警察)和仰赖'侠客'(或自扮'复仇者')等三种正义反应形式。其中,前两者属于相对客观的'报应性正义',后者则属于相对主观的'报复性正义'。不过,在处理'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问题上,教育者(教师和父母)主张通过'说理教育'使双方'重修旧好',落实'修复性正义'。整体来看,报应性正义及其所象征的'天理'(良心)乃是报复性正义和修复性正义共同的价值基础和合法性根源,修复性正义应是报应性正义和报复性正义的理想图景,而报复性正义实则为前两种正义'求而不得'时寻求'法外正义'预留了人类原始的自主正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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