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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模式构建--从“唯一正确答案”标准到“商谈理性”诠释模式

         

摘要

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是行政主体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通过反思德国传统公法的"唯一正确答案"命题,对比分析英美法律解释学的"唯一正解"理论,可以发现,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并不能通过逻辑演绎得出"唯一正确答案"。在承认法律解释目标乃需多元主体与法律文本相互沟通、交流、融合方能得以实现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引入现代法学意义上的"商谈"理论,勉力构建起一项由法律解释、行政参与、说明理由和司法审查制度所组成的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新型"商谈理性"诠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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