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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公布

         

摘要

《中国中医药报》2020年12月14日讯:日前,《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资源配置和区域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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