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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办理的刑法适用困境与出路

         

摘要

当前"套路贷"现象具有行为目的的犯罪性、行为方式的迷惑性、行为手段的多样性与多变性、行为性质的交叉性等突出特点,以及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套路性"骗取"或"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本质特征.如此特点与本质意味着,"套路贷"行为的刑民界分,需以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为基本标准,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对凡是因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而具有刑事违法性并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定罪;在与涉黑涉恶关系的处理上,对符合涉黑涉恶性质定性的规范规定的,依法与相应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数罪并罚或酌定从重处罚;在罪数的界分与认定上,应基于"套路贷"的行为本质特征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一罪与数罪的界分与相应犯罪的认定;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应结合"欺诈""胁迫""暴力索债"等侵财手段,依所触犯的具体罪名进行认定和对合法获利、民事不法获利与刑事违法所得予以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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