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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可以被诈骗'的认识误区及其匡正

     

摘要

人工智能在深度学习和特征识别等领域的技术突破,为"机器能否被诈骗"的话题增添了新的话语材料和分析依据.但是,"机器可以被诈骗"的认识经不起考证,其跨越了当下人工智能的发展层次,违背了人工智能的纯粹工具属性,混淆了诈骗罪中的"骗"和日常生活意义中的"骗",并且误解了计算机诈骗罪的设立初衷.在事实层面,人工智能是人类使用的工具,也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其并未颠覆法律世界的主客体二元结构.在规范层面,智能设备是权利人主观意思的延伸,其行为的法律效果也归属于权利人.法律关系以自然人的行为作为基准而构建,单一考察和分析人与工具的关系,容易走向误区.为此,应摆脱"机器能否被诈骗"的思维定式,从单一考察"人机"关系转向考察"人人"关系,将行为人对智能设备的"欺骗"解释为对智能设备权利人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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