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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

     

摘要

正确适用量刑情节是确保量刑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同一案件中数个情节竞合时,应遵循全面适用原则、综合适用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多个从重情节兑合的场合,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适当增大从重处罚的分量即可,但不能将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合并升格为加重处罚;在多个从轻情节竞合的场合,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增大从宽处罚的分量,但多个从轻情节不能升格为减轻处罚;多个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既可以从较重的刑种减轻到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从较长的刑期减轻到较短的刑期,但不能将数个减轻情节合并升格为免除处罚;在多个从轻情节与减轻情节竞合时,应当适用先减轻后从轻的规则,使每个情节都得到实际的评价.在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可以对相互冲突的各个情节影响处罚轻重的分量和作用进行科学评估.在逆向竞合的数情节(量刑要素)依照其影响处罚轻重的分量和作用确定为影响刑罚量的数量关系后(对基准刑的具体调节比例),从重和从轻的逆向量刑要素并存的可以相减.然后,再根据相减后确定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后得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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