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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完善研究

     

摘要

从刑罚本质属性,以及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刑罚功能、刑罚目的等维度来考察,没收财产刑具有现代刑罚的品性;而且,没收财产刑,尤其是在全部没收的情况下,其对罪犯经济权利之彻底的否定功能是罚金刑所不具有的,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没收财产刑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废止没收财产刑的理由和现实,不足以说明我国应该效仿;在我国,没收财产刑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国内理论界关于废除没收财产刑主要观点说服力不强.鉴于此,当务之急是针对没收财产刑的立法不足予以完善:适当收缩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改变没收财产刑立法设置的粗疏问题以增强可操作性、增强科处没收财产刑的灵活性等,将是未来立法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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