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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批判

     

摘要

“诉讼诈骗”指向的法律现象或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以“诉讼诈骗”对之进行理论概括和阐释却是极不科学的.为了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和矫正错误的认识,必须摒弃“诉讼诈骗”的概念或提法.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宜以恶意诉讼或诉讼欺诈取代之.“诉讼诈骗”或诉讼欺诈行为之所以不能视为诈骗犯罪,是因为“诉讼诈骗”根本不符合诈骗犯罪立法的基本精神和诈骗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肯定“诉讼诈骗”还会形成法律悖论.“诉讼诈骗”不是三角诈骗,它与三角诈骗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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