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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论上的违法性认识研究——兼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归宿

     

摘要

关于违法性认识的概念,德、日刑法理论中存在“违反前法律规范的认识…违反法律的认识”“违反刑法的认识”以及“可罚的刑法违反的认识”,这四种代表性观点.语言翻译的歧误、事后评价与评价性认识的混同、反对动机的形成与拟制的理性人相结合以及立法规定等因素,导致了违法性认识概念的争议.责任说的盛行、证明方式的推动、构成要件的限制以及违法性认识概念与违法性认识学说的结合,事实上将违法性认识的概念争议细微化.以违法性认识理论学说与违法性认识概念的对应关系为基础,结合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的判断标准,可以发现违法性认识概念学说间的实质争议,即信赖错误但有效的判决或解释而行为、超越前法律规范涵摄范围的行政犯的处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责任形式的对应关系.违法性认识中的“法”是整体、价值、观念意义上的“法”.违法性认识概念学说间实质争议,应当以上述概念为基础合理解决.应当在尊重立法规定的前提下,以违法性认识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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