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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

     

摘要

个案急呈:耿某是一家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07年10月20日,他开始工作,具体负责送水。2008年11月23日,公司通知他被解雇了。于是,耿某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公司则认为他从事的是不定时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不能满足他的要求。耿某不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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