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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兼议建筑企业破产对其权利限制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建筑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建筑业市场传统挂靠模式使得资金管理混乱、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劳动用工不规范、兜底责任繁重。一旦建筑企业破产,针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就存在许多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或充满分歧的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法定优先债权包括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船舶优先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等,而农民工工资或实际施工人工程债权没有被明确列入。虽然我国法律设立了保护建筑工人生存权益的特殊制度,但也没有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述立法现状使得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工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优先清偿或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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