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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视角下微信平台的法律责任

     

摘要

微商是"互联网"时代商务活动向移动社交平台拓展的产物,社交平台功能的异化改变了传统商事活动的格局。在微商迅猛发展的同时,虚假宣传、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现象不断涌现,微信用户非实名化和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所导致的微商商主体的隐蔽性、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成为制约微商发展的瓶颈。微商运营模式下,各主体之间形成了复杂而庞大的法律关系集合群。其中包括三个基本法律关系:微信平台与消费者、销售者和服务者之间的两个网络交易服务合同关系;销售者、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将微信平台上的社交行为和微商行为分开,单独考查这三大法律关系,微信平台在微商交易过程中兼具双重属性,具有网络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不能因其社交属性就否认其在微商交易中的商主体地位。因此在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时,应根据《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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