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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起申请法院执行案件 谈法律文书的送达

     

摘要

案例1:2008年7月,孙某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招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孙某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执法人员通过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制作了见证人笔录,并向杭州市西湖区城管办发出工作联系单,确认了违法事实。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执法人员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孙某作出了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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