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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四类涉不动产虚假租赁规避执行现象的对策建议

     

摘要

当下,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房屋租赁权,法院“带租拍卖”不动产的案件较多,若法院不负责腾房,会严重影响成交率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实践中,有四类虚假租赁现象较为突出:1.诉求补偿型虚假租赁。不动产在进入查封或者拍卖处置程序时,当事人往往以该不动产已经设立租赁权为由,明确要求法院保障其承租权益,强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或者借此提出过高的腾房补偿要求。2.特定关系型虚假租赁。虚假租赁合同双方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等特殊关系。当事人利用特殊关系签订虚假租赁合约,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3.合同特别型虚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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