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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摘要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该条规定来看,我国对于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立法可谓简单,对探望权的概念也没有统一认识,对不尽探望义务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也没有明文予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甚至将“原告自愿放弃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内容在民事调解书中予以载明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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