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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困境及其对策——以K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为视角

         

摘要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主要涉及的罪名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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