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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及其意义——以宗教社会学为视角

         

摘要

cqvip:引言:经济决定论思维的困惑要式物~①与略式物的区分是罗马市民法的一大特色,尽管早在查士丁尼编纂民法典之前二者的区分实际上即已消失。据周枏先生介绍,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乃以物的重要性及其所有权的移转是否需要履行法定形式来作为分类的标准。在所有权移转上务必采用法定形式者为要式物,反之则为略式物。依循先生的理解,要式物之所以需要按照法定形式进行移转,在于要式物具有某种重要性。先生随后将该重要性确定在经济上。~②按照先生的逻辑,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需要遵循三点:(1)区分的前提乃物必是所有权对象的物;~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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