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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依德和价值理论的基础

         

摘要

哈依德认为,价值是实在的对象和实在的意识之间的实在关系。他指出,(1)必须明确区分“价值1”(某物有价值)和“价值2”(某物是价值)。“价值2是“价值1”的派生物,理解了“价值1”的意义,也就理解了所有其他的价值。“价值1”永远不会单独“被给予”,它是可以被很多个别“物”所共享的普遍性;(2)必须承认至少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价值:“价值a”(有用性)和“价值b”(愉悦)”。“价值a”是产生效果的能力,某物有“价值b”的唯一依据是产生愉悦和“独特的内在体验”的能力。因此,价值体验包括两个方面:愉悦的感受以及它的客观性基础,后者是一组与“促进生命”的活动相联系的“内在感受”。总体来看,哈依德的观点是,价值是对象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关系(mutual coordination),但它仍然是一个相对于主体来说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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