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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的“公义式抵押”引发的思考

         

摘要

正 在香港,长期以来,按揭与抵押是并存的。但根据香港《地产转让及物业条例》第44条规定,从1984年11月1日起,以法定式产业抵押的,必须采用法定式抵押,不可采用法定式按揭。因此,只可对公义式产业采用公义式按揭设定担保。依香港法律,这里所谓的“法定式产业”是经过法律承认现存在的产业,而未有或是不存在的产业称为“公义式产业”。可见,香港是将为楼花提供的抵押称为公义式抵押,因楼花尚未取得合法产权,不能据此宋作法定式抵押。因此,楼花只能作为公义式抵押的客体,而不能作为法定式抵押的客体。从香港法律对公义式抵押较为清晰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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