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749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建筑科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0802篇;相关期刊334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中国房地产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三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等;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文献由616位作者贡献,包括何小勇、包宗华、彭华等。
商品房预售—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0802篇
占比:98.55%
总计:51549篇
商品房预售
-研究学者
- 何小勇
- 包宗华
- 彭华
- 杨丽媪
- 吴中平
- 张东亮
- 李磊
- 杨承志
- 杨继慧
- 窦权宏
- 郑新妹
- 陈尚龙
- 陈菊
- 丁建刚
- 何方
- 刘道桐
- 劳丽珠
- 周志轶
- 周振明
- 周敏
- 姜才原
- 孔庆平
- 宋江涛
- 张光兴
- 张双根
- 张学兵
- 张玲艳
- 张红娜
- 张金明
- 方勇
- 曾颖
- 朱飞
- 李伯侨
- 李梦娇
- 李翠影
- 李聪
- 杜立聪
- 杨峥
- 林东
- 林达
- 梁方勤
- 沈健芬
- 牛序鑫
- 王晶
- 王纯科
- 田新丑
- 禹桂枝
- 谷岩
- 赵勇山
- 赵心悦
-
-
-
杨丽英
-
-
摘要:
新颁布的《民法典》及相应物权篇、担保篇司法解释均对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各地政府也不断出台措施缩减预告登记类业务办理时限,体现出商品房预告登记在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本文通过概述预告登记制度概念,探讨该制度具备的法律效力,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银行实务,分析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登记时效经过、抵押预告登记与预查封同时存在以及重复抵押等诸多风险,从商业银行视角提出可行性救济方案。
-
-
-
-
摘要: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这是山东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催化剂”式文件,也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打响“好品山东”品牌的重要举措。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建造的发展路径。同时,更加突出产业协同发展思维,强调全产业链发展,着力解决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衔接不够、供需脱节等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山东还针对性地提出了多项扶持政策,涵盖规划、科技、财政、人力、金融、环保、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奖项申报等多方面。
-
-
孟勤国
-
-
摘要:
备案登记是控制商品房预售商业模式风险的阀门,其核心价值和功能在于物权公示效力。近年来,司法裁判依据德国民法教义学否定备案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我国政府20余年努力而卓有成效的备案登记制度面临全面瓦解的危险。备案登记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小异大同,均为行政管理行为,均赋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世效力,均确认购房人取得预售房所有权的权利,司法裁判和一些学者不应视若无睹。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同为确认和保障购房人的预售房所有权取得权,这一权利不是学者所言的债权、物权期待权、事实物权,而是以特定的已预售房为客体的物权。同时,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本质,已预售房作为定作物,其所有权属于购房人,开发商仅有留置权。为了维护我国经济和民生的稳定,确立购房人权利第一优先顺序,减少登记的行政管理成本和风险,我国应当明确备案登记具有预告登记效力。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纠错,以解燃眉之急;全国人大、国务院研究和确定备案登记为预告登记的一种法定类别,由住建局承担登记职能,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业务。以此为鉴,我国社会应高度重视法律技术对法律价值与功能的异化。
-
-
程文婧
-
-
摘要: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属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售资金监管经历了从制定到逐渐完善的过程。近年来,受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的影响,房地产行业经营困难,行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操作中的违规现象和监管制度的不足有所暴露。由于我国预售制度发展时间较短,可适当参考国外预售资金监管经验,探索适合我国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阶段的监管模式。
-
-
赵蕾;
彭金华;
李倩;
罗俨;
赵常学;
李鑫;
黄军军
-
-
摘要:
近日,四川政务服务网开通“川渝通办”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了商品房预售和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抵押登记、信息查询的线上办理,打破了省际地域限制,为川渝两地的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提供了便利。
-
-
梁方勤
-
-
摘要:
文章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现状、商品房预售问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四个部分进行了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对每个监管模式各自存在的优势与不足进行系统分析,着重阐述了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迫切性、紧要性,根据分析结果得出自己的观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设想。希望通过对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议和设想,能减少不利因素对预售资金监管效果的影响和制约,强化资金监管的内在和外部作用,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项目顺利完成,从而保护预购者合法的购房权益,实现房地产市场能够健康、稳步发展。
-
-
董德坤;
林俊宇;
赵英楠
-
-
摘要:
商品房预售由于其自身特性以及相关制度的不成熟,导致其交易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风险,预售风险一旦转变为现实,对交易各参与方均将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本文在对开发商与预购方预售风险及我国现有的风险分担机制分析的基础上,遵循风险分担的原则,运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对开发商与预购方的风险分担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双方承担风险的合理比例.分析发现:信息不对称为预购方承担风险的主要原因;我国现行的单边风险分担机制具有不合理性,为降低预购方的利益损失,预售交易市场应构建合理公平的多方共担的风险分担机制.最后,期望通过博弈分析研究确定的合理承担风险比例的方法能为后期构建风险分担机制提供有效途径.
-
-
梁方勤
-
-
摘要:
文章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现状、商品房预售问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四个部分进行了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对每个监管模式各自存在的优势与不足进行系统分析,着重阐述了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迫切性、紧要性,根据分析结果得出自己的观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设想.希望通过对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议和设想,能减少不利因素对预售资金监管效果的影响和制约,强化资金监管的内在和外部作用,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项目顺利完成,从而保护预购者合法的购房权益,实现房地产市场能够健康、稳步发展.
-
-
元梦
-
-
摘要: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进入蓬勃发展期,但与此同时,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商作为强势的一方,房屋买受人的利益则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在建设中的房屋,整个过程几乎完全把控在房地产商的手中.买受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称,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维护自身权利的也十分艰难.因此,研究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如何更加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和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
张双根
-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1年
-
摘要:
在去年房价飞速上涨、购房者利益受损,乃至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背景下,中央出台对房地产市场的新一轮调控.在此次调控风暴中,商品房预售制度毫无悬念地再次成为各界炮轰的对象,商品房预售制度之存废或变革,再次成为各方论争的焦点.与商品房预售紧密关联的预告登记制度,是否也因此殃及鱼池般地受到牵连,就成为理论界不得不认真对待的论题.rn 有鉴于此,本文重点探讨预告登记制度与商品房预售之间在理论构成上的关联。为便于把握这一源自域外的制度,本文先自制度起源与比较法的立场,分析预告登记制度之构成,己达正本清源之目的;其次,考察我国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的演变,指出预告登记制度在其中所承担的功能;最后集中分析商品房预购与预购商品房抵押实务中,引入预告登记制度所存在的法律技术与理论构成上所存在的障碍,以及该障碍是否可以以及如何予以克服的思路,以还原预告登记制度其本来的制度功能。rn 在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中,引入预告登记制度来保全预购人的期待利益,不仅存在登记技术设计上的障碍,更存在理论构成上的缺陷。虽然其中的登记技术障碍可通过叮预登记簿”这一技术改造来予以克服,但该制度在设计上所欲防范的房地产开发商的再处分行为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几乎无从发生,使得该制度存在致命性的理论构成缺陷,从而导致该制度在商品房预售领域丧失了根本的立基。因此,将预告登记制度引入我国的商品房预售领域,可以说是法律继受或引进过程中,发生的又一例失误与曲解。rn 如果单从问题应对的功能主义出发,引入预告登记制度所预设的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乃至“一房多卖”的功能,在既存的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中,己能基本获得实现;而且,近年来各地所推行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制度31,若稍加改造运用于商品房预售中,则在围堵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效果方面,更会显示出行政特别管制措施的强大威力,远胜于纯粹私法属性的预告登记制度。这些行政特别管制措施是否具有其制度正当性,虽然存在理论上的质疑,但是只要这些行政特别管制措施在我国仍行之有效,那么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商品房预售领域,与其预设的功能相对照,实际上并无太多的用武之地。因此,倘若维持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制度意义,使其不至于成为一项立法中的具文,则理论上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关注点,应当撇开商品房预售,而另觅其在理论构成上具有正当性的适用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