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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证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的再探讨——由樊某、陈某人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谈起

         

摘要

人事保证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特殊类型的保证。一方面,保证人对受雇者品格胜任职位担保;另一方面,承诺若将来发生因受雇者个人造成的侵权之债,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人身性和主债务的不确定性是人事保证不同于普通保证的最主要的两个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人事保证合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理论上争议很大,法院之间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从近期看,为社会诚实信用善良风俗考虑,人事保证合同不应草率地因其不确定性认定为无效,后按缔约过失责任衡平损失,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当事人自愿签订、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按无名合同处理。从远期看,我国立法应当对人事保证这种保证形式做出进一步的细致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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