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犯罪研究》 >对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占有财物行为的刑法调控

对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占有财物行为的刑法调控

         

摘要

cqvip:一、问题的提出 对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占有他人财物或逃避债务的行为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最近笔者看到两则案例. 案例一:2000年3月6日,刊登了一则题为的报道.基本案情是: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雄伟,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制造假案骗取他人财物42.5万元.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天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未遂)判处王雄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