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性质
行为性质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2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0823篇;相关期刊190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等;行为性质的相关文献由307位作者贡献,包括娄永涛、阮锋、万曙春等。
行为性质—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0823篇
占比:99.13%
总计:31094篇
行为性质
-研究学者
- 娄永涛
- 阮锋
- 万曙春
- 付晓涛
- 何思祺
- 傅锐
- 小张
- 张磊
- 李华东
- 杜丽丽
- 杨书文
- 杨钦
- 林水湖
- 林洋
- 熊英
- 王世斌
- 王普明
- 王轶晗
- 郭志忠
- 金华捷
- 于国光
- 于宁
- 于群2
- 何信丽
- 修法小组
- 倪凤文
- 倪春乐
- 傅登平
- 冯亚东
- 冯志勇
- 刘丽花
- 刘以宾
- 刘勇
- 刘向东
- 刘啸
- 刘奇琦
- 刘建军
- 刘振会1
- 刘江
- 刘爱童
- 刘绍先
- 刘良钢
- 刘金龙
- 刘震岩
- 包俊
- 包晖
- 卜祥瑞
- 卞宏波
- 印波
- 史云娟
-
-
詹嘉懿;
黄秋艳
-
-
摘要:
由于现有法律对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临时保护期内使用涉案品种的行为性质不明,此行为严重侵害品种权人的利益无疑,但如何定性将影响后续赔(补)偿费用的计算。从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一案出发,通过分析现有的追偿权制度及其构成要件,可知被告涉案行为的性质既不属于赔偿也不属于补偿,而应定性为不当得利。将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费界定为不当得利,可以破除受损人在临时保护期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困局。在此基础上,法院还应以获得授权后的许可使用费为参照,综合考虑以确定追偿费用的具体数额。
-
-
高牟
-
-
摘要:
对“聚法案例网”收录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农村墓地使用纠纷在全国多地上演并呈逐年上升态势,但在诉争标的物、案涉争点以及法院层级上并不均衡,且司法裁判也不统一。各法院在农村墓地使用纠纷司法裁判过程中既有共识,也存分歧:共识主要体现为通常将土地权利人的事前沉默视为承诺并认为墓地使用合同效力不受《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影响;但对案件受理条件、建坟行为的性质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存在分歧。上述共识和分歧所内含的裁判逻辑在一定程度上均偏离了法治轨道,建议法院在程序上重视先行调解并做好其与立案受理之间的衔接工作以保障土地权利人的诉权;在实体上将建坟行为的性质认定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区别开来,前者以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理论为分析框架,后者则通过利益衡量来确定坟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
刘良钢
-
-
摘要:
动物放生行为涉嫌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在查处动物放生行为时,面临行为性质认定难、执法主体多元、责任主体不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厘清动物放生行为的基本概念、行为性质、构成要件、危害结果等基本内容,着力解决执法主体、责任主体、调查取证、办案程序、处罚与管控等问题.
-
-
刘啸;
李百超
-
-
摘要:
犯罪中止行为在客观上通常呈现出两种样态,自动放弃或积极采取行动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但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表明,中止行为的客观性研究较少,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中止行为认定取决于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定性以及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三方面.行为终了是犯罪停止形态成立的前提,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采取的"措施"须真挚且全力以赴.
-
-
-
-
戴建军;
陆文辉
-
-
摘要:
截贿是贿赂犯罪中劫财的行为手段,以民事认定该行为评价力不够,判决没收被截财物实质上既未区分财物性质,又未对该行为作出单独评价。与介绍贿赂罪认定法益不同,截贿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否单独评价应当视情况而定:所截财物系委托人默许使用时,行为应从属于介绍贿赂罪认定并对所截财物处以没收;所截财物违背委托人主观意愿时,行为应作出单独评价,立足于代为转交、代为转交却被拒绝、代为收受贿赂款场合,并根据非法占有意图产生时间、截贿发生时间、财物性质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成立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并据此认定该行为附属于行受贿共犯时的犯罪形态。
-
-
嵇星瑀
-
-
摘要:
我国是人情大国,提倡助人为乐的良好风气,病人之病、忧人之忧素来被誉为美德.好意施惠行为在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好意施惠行为一旦涉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着重要作用.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为社会层面的行为,当施惠人的行为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时,好意施惠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施惠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该侵权责任不因好意施惠行为本身的施惠性而减轻.
-
-
卞宏波;
王军力;
董美珅
-
-
摘要:
现行公益用地取得方式并未明确加以规定,出现重强制轻协商方式、重干预轻市场方式的问题.通过对域外公益用地现有取得方式的梳理,按照法律关系分解对公益用地取得方式的主体和权利内容进行分析,从公私法融合角度分析了公益用地取得行为的性质,从利益平衡原则角度出发对公益用地取得的土地价格进行分析之后,明确提出我国公益用地取得方式的概念内涵,规范公益用地取得行为.
-
-
黄文
-
-
摘要:
双学位的实施是我国高校对当下教育新形势的应对之策,是为了扩宽学生知识渠道,改革学生培养方案的一次尝试.但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双学位实施的法律规范,此外,许多高校还自行设定了双学位授予标准和评估标准,进而导致其法律依据不明、法律性质模糊的尴尬局面.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我国高校双学位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析,以期能明确高校自主权行使的范围,合理解决双学位的法律性质问题.
-
-
- 《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
| 2013年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纳入刑法规制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入户后没有偷到财物,或者偷到价值极其轻微的财物,应如何认定入户盗窃的既未遂?要解决此问题,就要认定入户盗窃的行为性质,即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入户盗窃包含"入户"和"盗窃"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分别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和财产权两类法益,与复行为犯的行为结构相似.根据复行为犯的相关理论,两类法益中财产权为保护的主要法益,应当以财产权是否受到侵犯和被侵犯的手段方式作为判断行为性质及既未遂的标准.进而可以确定入户盗窃属于结果犯,且只有在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盗窃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