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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资纠纷案例

         

摘要

<正> 原告 一名雇员 被告 一间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于1981年起受雇于仓务部。她主要职责是把出货及入货记录输入电脑及进行一些审计工作。原告于1993年4月放毕分娩假期复工后,被告要求她负责额外工作,如数货、验货及搬货至适当地方储存。而一部分文书工作则交由部门主管兼任。由于工作涉及体力劳动,非她可以应付得来,原告因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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