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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房屋权属异议登记制度

         

摘要

甲将一处私房转让于乙,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在办理过程中,丙向权属登记机关提出该房产权有争议,请求暂缓办理,但丙在其后长达一年时间内未向权属登记机关提供文件证明自己对该私房享有权利。鉴此,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了转移登记。随即,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权属登记机关行政违法,理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结果人民法院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败诉。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无可非议,但是不能无限期地不能转让。因为:一、房屋权利状态长期不确定将极大地妨碍其利用,不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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