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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摘要

迟少杰先生在其大作《中国专利纠纷的"可仲裁性"》(见本刊1996年第一期)一文中,对专利纠纷案件的可仲裁性进行了颇具启迪性的论述。迟先生认为,不仅有契约关系的专利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即便是无契约关系的专利侵权纠纷也是可以通过仲裁来加以解决的。对于迟先生的观点笔者深表赞同,但同时又觉得迟先生的论述尚有言而未尽之处,因此愿继迟先生的大作略表管见,以求得到迟先生及本刊读者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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